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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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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修 、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章  总则

第一   了加强承装  (修 、试)  电力设施许可管理 ,  规范承   (修 、试)  电力设施许可行为 ,  维护承装 、承修 、承试电力设 市场秩序  促进电力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电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 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办法。

 


第二 请、受理、

第三条


承装  (修 、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 审查、发、管理和监督 ,适用本办法。

家能源局负责指导 、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


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负责辖区内许可 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 、承修 、承试电力 设施活动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  除国家能源局 另有规定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  得从事承装  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  承修  承试电力设施  是指对输电 、供 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  受法律保护。


 

 

二章  分类分级与申请条件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  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  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  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四级和五级。

  级许可证的  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 、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  可以从事 33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 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  可以从事 1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 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级许可证的  可以从事 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 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级许可证的  可以从事 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 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 织和制度  并符合下列条件:

(  ) 净资产

有与开展承装 (修 、试 )  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 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 15%

(  )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1.   申请 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  分别拥有 5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 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 、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   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其中申请 一级许可证的  应具有 电力相关专业**职称

2.   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  分别拥有 3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 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 、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   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  ) 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

1.   申请 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   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 少于 50 30 人和 15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分 别不少于 30 15 人和 5  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 60 30 人和 20  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 30  15 人和 10 人;

2.   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   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 少于 10 人和 5   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 15 人和 5  ,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 8 人和 3 人。

( 二 ) 项 、第 ( 三 ) 项规定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 其他单任职;  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  安全 责人应专人专岗。

九条 申请 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  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相应条件外  还应具有下列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 业绩:


 

 

( 一 )  申请 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的  *近 3 年内应分别 从事 330  (220) 千伏 110  (66) 千伏 35 千伏以下 10 千伏 以上电等级变 ( 配 )  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 ,  且质量合    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 不少于 2 亿元、1 亿元和 3000 万元;

( 二 )  申请 一级至三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的  *近 2 均应分别具有从事 330  (220) 千伏  110  (66) 千伏 35 伏以  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 ( 配 )  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 绩。

 

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   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

 并提交申请表;   申请 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  还需要提交相关 业绩材料。

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 可证的  应当提交申请表以及合并或分立相关材料。

立后至多 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

;其他新单位同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 ,按首次申请办理。

第十二  派出机构收到申请  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 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 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


 

 

况分别作出处理:

( 一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  应当允许申请 人当场更正;

( 二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应当当场或 者五  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次告知需要补 的全部内容;

( 三 )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 ,  或者申请人按照派 出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向 申请人发出受 书。

第十  派出机构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十五 内完成申请审

   并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 一 )  经审查 ,   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  派出 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

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 二 )  经审查 ,   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  派 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十五条  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 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 查。

第十  派出机构自 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 内不能 作出定的  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  并将延长


 

 

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七条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工 制度   向社会公开承装 ( 修 、试 )  电力设施许可的依据 、条  、程序 、期限 、办理情况以及申请材料目  申请材料示范文 等信息。

 

四章  变更与延续

十八条  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 

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

记事项变更是指承装 ( 修 、试 )  电力设施单位名称 、  住 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更后的许可证  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的相关材料;  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

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  在申请之日起 一年内未出现下列情形的  应予受理:

(  )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二 次以上 一般生产安 事故的;

(  ) 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  ) 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活动的;

(  )  涂改 、倒卖 、  出租 、  出借许可证 ,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许可证的

(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 (修 、试 )  电 设施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

第二十条  承装 (修 、试 )  电力设施单位名称 、住所或者 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之 日起三十  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并提交登记事项变 申请表。

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  应当向变 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派出机构应当自 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十  办理 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有效届满需要延续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

  并提交申请表;   申请 一级至三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  还应 分别供在其许可范围内的 330  (220) 千伏以上 110  (66) 千伏 以上、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相关业绩材料

出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二条  许可证损毁或遗失的  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 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 二 ) 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派出构应当自 收到许可证补办申请之日起三 内补发许可 

 

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  国家能源局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  (修 、试)  电力 设施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 (修 、试 )   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 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

(  ) 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 (修 、试 )  电力设施活动的情 

(  ) 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  ) 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

(  ) 遵守国家有关转包或者分包承装 (修 、试 )  电力设施 业务规定的情况;

(  ) 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承装 (修 、试 )  电力设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信息

( 一 ) 人员 、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已不符合许可 定条件 、标准的  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三十 颁发许 证的派出机构报告;

( 二 )  解散 、破产 、倒闭 、歇业 、合并或者分立的 ,  应当 自


 

 

市场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十 向颁发许可证的派 出机构报告;

(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 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  ) 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  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 故结论之日起十   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前款第 (  ) 项 、第 ( 四 ) 项规定事项 ,  事故发生地不属于 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管辖的  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应当及时 关情况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第二十六  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遵守承装  (修 、试)  电力设 施许可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网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依法实施检查及竣工检验  应当查 施工企业是否具有许可证;  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 用户受电工  应当立即向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七条  派出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可以采取下列措 

(  )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  ) 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 ,  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 出说明;

( 三 ) 查阅 、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 ,  对可能被 转移  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 四 )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业务组织技术鉴定;


 

 

(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  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 求限期改正

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  依法组织实施承装  (修 、试 )  电力设施单位信用监  并与“双随机 、  一公开”监 管相结合 ,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

第二十九条  承装 (修 、试 )  电力设施单位的人员 、资产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已不符合相应许可证条件 、标准的  派出机 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证条件   派出机构应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  重新核定许可证的类别 级。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 法撤销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

(  )  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 决定的;

( 二 )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三 )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 许可的;

(  ) 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修 、试 )  电力设施单位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撤销许可  承装 (修 、试 )  电力设施 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 本条第款的规定撤销许可的  承装 (修 、试 )  电力设施单位基 于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   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承  (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注销手续:

(  )  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 申请未批准的

( 二 ) 承装 (修 、试 )  电力设施单位因解散 、破产 、倒闭、 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 三 ) 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   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章  法律责任

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 请承装 (修 、试 )  电力设施许可的 ,  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   并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第三十三条  承装 (修 、试 )  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 、贿 等不正手段取得许可的   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  给予警告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 可申请;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承装 (修 、试 )  电力设施单位转包或违法分 承装 (  、试 )  电力设施业务 ,  涂改 、倒卖 、  出租 、   出借许可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规定的  依照其 执行;  未作规定的   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  给予警告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

 非法从事承装 、承修 、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无证无照经 查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 行为相关****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  未作规定的    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给予警告  并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装 (修 、试 )  电力设施单位在从事承装 、  、承试电力设施活动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 任事故   由派出机构依法降低许可证等级;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承装 (修 、试 )  电力设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 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   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办  ;逾期未办理的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条  电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将承装 ( 修 、

 )  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 程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网企业发现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 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的   由派 给予警告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反本办法第二 十四条 、第 十五条 、第  六条 、第 十七条规定   向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实的 文件 、资料  或者拒绝  阻碍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人员 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依照《电力监管条例》 有关规定追究其责 任。

四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 用职权 、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章    

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  “以上” 、“ 以下” 、“不低 ” 、“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四二条 许可证由国家能源局统 印制  分为正本和副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10 11  日起施行 。原国家电 力监管委会于 2009 12 18  日公布的《承装 (修 、试)  电力 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28 )  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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